【成功案例】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成功无罪释放
2024年5月9日,赵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初步侦查线索显示,其与一名被称为“刘姐”的人员存在联系,并被怀疑参与了一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
经肖律师会见赵某后,赵某表示其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其行为仅限于应“刘姐”要求,驾驶车辆将人员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正常的租车费用。在整个过程中,他并未直接参与任何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交易或提供环节,也未从所谓的“信息犯罪”中分得任何超出正常车费的非法利益。他坚称自己对“刘姐”等人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不知情。
接手案件后,辩护律师肖响华立即会见了赵某,全面梳理了案件脉络,并据此构建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不构成犯罪”为核心的双重辩护策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辩护意见。
1.主观上缺乏共同犯罪故意:赵某与“刘姐”之间是纯粹的商业租车关系,不存在共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合意。赵某收取的费用为合理劳务报酬,并无任何非法获利,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
2.客观上无犯罪行为:赵某仅提供了运输服务,该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并非《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其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不符。
3.证据未达刑事证明标准:全案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明知”或“应知”“刘姐”等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缺失,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4.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即便其行为与案件存在某种关联,也因其边缘化和非核心作用,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24年出具《释放证明书》(东二看管字[2024]****号),认定因“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某予以释放。此结果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未能获取足以追究赵某刑事责任的证据,案件实质上已告终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